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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煤炭资源管理新规 防止煤企“圈占”行为
来源:国家煤化工网 | 时间:2011-10-22

 

国家煤化工网讯 新疆1021召开新闻发布会,为防止煤炭企业“圈而不探”、“探而不采”等行为,新疆正式出台并实施《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煤炭资源将实现有偿配置并将首次对煤炭开发企业收缴专项费用。

根据新规,新疆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将坚持“以项目配资源”原则并注重项目实际投入与转化。申请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项目,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发展规划之外,用于煤电、煤化工等的煤炭开发项目的就地转化率须达到60%以上。

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将采取有偿出让。领取勘查许可证6个月内、领取采矿许可证一年内须开展工作并达到自治区规定最低标准,否则吊销许可证。

此外,在新疆采煤企业应缴纳煤炭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动力煤15/吨,焦煤及配焦用煤20/吨;开采煤炭资源用于疆内煤电、煤化工等转化项目的,地方经济发展费按照上述标准的40%收取;凡在新规定出台前已申请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煤炭资源采矿权的企业,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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