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主办
注册 登录】 网站地图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返回网站首页
menu
首 页
资讯
数据
政策
技术
咨询
项目
市场
专家
企业
会展
招聘
管理咨询
《中国煤化工》
menu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详细内容
陕西建立煤矿企业安全隐患自查和监管监察部门安全检查联动工作机制
作者: | 来源:国家煤化工网 | 时间:2021-05-11

日前,陕西省安委办印发《关于建立煤矿企业安全隐患自查和监管监察部门安全检查联动机制的通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强化主体责任。各类煤矿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系统各环节”描述式自查自改。煤矿上级公司要全程参加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自然资源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属煤矿安全检查,提升安全自查排查质量。

强化联动互通。省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煤矿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通报煤矿上级公司和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督促整改。煤矿对各级部门暗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即报其上级公司和日常监管部门,整改台账报日常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超层越界开采问题同时报资源管理部门,做到问题隐患互通、整改情况共享。

强化隐患整改。对各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和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煤矿要按照“五落实”要求认真整改;煤矿上级公司要落实对所属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隐患整改督办和复查;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隐患整改落实“回头看”,促进隐患真整改、真销号。

强化责任追究。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倒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灾害治理方面问题,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工指令的,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行刑衔接,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建立企业自查和监管监察检查联动机制是夯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凝聚政企合力促进煤矿安全隐患问题整改的具体举措,通过企业自查和监管监察检查联动机制的建立,掌握煤矿事故预防主动权,实现煤矿安全风险可控,完善和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和管理体系,大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资讯搜索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