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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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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发生事故的煤矿须建设智能化矿井方能恢复生产
作者: | 来源:山西晚报 | 时间:2020-06-08

    6月7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政府获悉,太原市近日出台《太原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即日起,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按照建设智能化矿井或整体托管要求完成整改后方能恢复生产或建设。

    《实施细则》所称煤矿分类,系指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开采技术条件、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及生产建设状态等因素,将全市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其中A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B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矿,C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煤矿,D类煤矿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对A类煤矿,实行以下激励政策:在地方人民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予以复产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煤矿分类类别,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其中,对A类煤矿,实行服务指导,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B类煤矿,实行日常监管,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C类煤矿,实行重点监管,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D类煤矿,实行巡查盯守,电力部门停限电,公安部门停供火工品,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派专人进行巡查或盯守。此外,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对县级直接监管煤矿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0%。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煤矿安全检查表》,对煤矿实行对标对表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录入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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