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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储气设施建设避免“遍地开花”
作者: | 来源:国家煤化工网 | 时间:2018-06-04

  5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统筹规划做好储气设施建设运行的通知》,指导各地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相关企业加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投资运行管理方式,科学地补上储气能力不足的短板,切实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通知》指出,今年以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迅速展开储气设施规划编制实施。但一些地区对储气设施建设的实现方式在理解上还不全面,出现储气设施规划布局小而散、投资运营效率明显偏低等问题。为此,国家发改委提出六点要求。

  一是加强储气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地要以省级为单位在今年上半年制定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因地制宜,集中建设为主,加快推进地下储气库、沿海LNG接收站和重点地区集约、规模化LNG储罐建设,避免分散建设、“遍地开花”。对没有气源保障条件的地区,要科学地论证建设或合作、购买储气设施的方式。鼓励建设供储结合的储气设施,提高设施利用率。鼓励根据天然气需求规模持续提升的情况,一次规划、集中布局,预留足够建设用地,分期分批扩建。

  二是鼓励通过多种方式满足储气能力要求。鼓励地方通过自建、合资、参股等方式集中建设储气设施。合资建设的储气设施,储气能力可按投资比例分解计入相应出资方的考核指标。支持购买、租赁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鼓励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的地区在异地投资或参股建设储气设施,具备管网联通条件的内陆地区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沿海大型LNG接收站建设。

  三是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储气能力项目建设,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对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从严把关,提高项目建设运行效率,降低综合成本,提升储气设施项目经济性。

  四是加快办理项目核准和建设手续。对已规划建设的储气设施,要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简化核准和建设程序。对于审批涉及部门多的项目,必要时可通过联审联批形式缩短项目核准和建设周期,加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五是促进储气设施与天然气管网统筹协调运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签订协议落实天然气互联互通商务模式,在保供期间确保跨省长输管道在具有剩余能力的情况下相互开放、LNG接收站实现对各方LNG资源的全国调度与联保联供,并建立天然气资源采购协调机制。

  六是加强建设运行监管。各地主管部门要对储气设施开工建设、按计划建成投运开展全面监管。各地运行部门要做好储气设施运行监测,保持在役储气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已建成储气设施的相关信息要及时上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将委托第三方信用机构加强储气设施建设运营情况信用监管,不定期抽查核查,对发现没有达到实际要求的严肃问责。

  链接

  据国家发改委数据显示,去年我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达到2300多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5%。今年一季度我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达到700亿立方米左右,同比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截至目前,我国地下储气库工作气量仅为全国天然气消费量的3%,国际平均水平为12%~15%;LNG接收站罐容占全国消费量的2.2%(占全国LNG周转量的约9%),日韩地区这个数字为15%左右;各地方基本不具备日均3天用气量的储气能力。

  去冬今春,全国较大范围内出现的天然气供应紧张局面,充分暴露了国内天然气储气能力的短板。今年4月2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两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根据文件要求,到2020年,供气企业应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如果要全部达标,储蓄能力要达到全国天然气消费量的16%左右,也就是说,我国还需要建设230亿立方米储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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