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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煤炭“僵尸企业”
作者: |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 时间:2017-03-24

明确责任 狠抓落实

统筹推进煤炭去产能与稳供应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煤炭行业去产能稳供应工作座谈会

3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煤炭行业去产能稳供应工作座谈会,发改委表示,有序实施建设煤矿减量置换、增减挂钩,鼓励煤电企业签订落实中长期合同,大力推进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煤炭“僵尸企业”。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上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部署要求,安排做好2017年煤炭去产能、稳供应工作,3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煤炭行业去产能稳供应工作座谈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主持会议并讲话,国家能源局副局长王晓林就2017年去产能工作做了安排,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李万疆提出相关要求。

会议认为,通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结构的适应性,是适应和引领发展新常态,解决供需结构矛盾,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煤炭去产能一年多来的实践和取得的成效,充分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富有远见卓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驾驭经济全局、应对风险挑战的高超能力。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2016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广大煤炭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决策部署,统筹谋划、扎实推进煤炭去产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改善了行业效益和矿区民生,促进了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优化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了经济社会风险防范和缓解,为全面完成“十三五”去产能目标任务打下了坚实基础。

会议指出,《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明确今年要退出煤炭产能1.5亿吨以上。当前去产能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挑战,随着供需改善和价格回升,一些企业去产能的积极性有所下降;部分地区煤炭供需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来水、气温等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存在区域性、时段性煤炭供应紧张风险;职工安置工作难度明显增加,债务资产处置复杂需要高度重视。必须把困难估计得再充分一些,把工作措施制定得更扎实一些,确保完成任务,不能因有困难而不为、因有风险而躲避、因有阵痛而不前。

会议要求,2017年煤炭去产能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把工作一项一项地安排到位,并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一是科学把握去产能力度和节奏,实现煤炭总量、区域、品种和需求基本平衡。二是更加严格按照标准去产能,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安全保障程度低风险大、违法违规和不达标、落后产能的煤矿。三是有序实施建设煤矿减量置换、增减挂钩。四是统筹做好煤炭供应保障,加强清洁能源消纳利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增加煤矿生产供应,鼓励煤电企业签订落实中长期合同,提高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合理存煤水平,强化铁路运输保障支持。五是大力推进兼并重组转型升级。

会议强调,要深刻学习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切实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以更加科学、更加精准的办法做好煤炭去产能工作。

一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作用,强化市场化法治化去产能。坚持先进产能应保尽保、落后产能应退尽退、引导退出产能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和企业意愿;坚持以更加明确的标准和标准体系去产能;坚持从严执法、坚决杜绝新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二要正确处理好短期与长期的关系。立足当前完成好目标任务;立足当前化解突出矛盾,做到“保供、稳价、安全、依法、稳定、有序”;着眼长远促进健康发展,重点做好“僵尸企业”出清、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优化布局工作;着眼长远建立长效机制,包括中长期合同、减量化生产、增减挂钩减量置换指标交易、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范价格异常波动、严格控制劣质煤生产流通和进口等。

三要正确处理好减法与加法的关系。既要去除无效低效产能,又要发挥好优质产能作用。随着去产能持续推进,在低效无效产能退出的同时适当增加优质产能供给能力,要把握好总产能只减不增的基本原则,确需增加产能的必须是安全、清洁、高效的产能,优先发展低成本产能;结合市场供需情况,严格按照减量置换原则统筹安排增减合理接续。

四要正确处理好供给与需求的关系。煤炭去产能要保障供给总量,优化供给结构,优化供给布局,提高供给质量。

会议强调,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勇于担当,攻坚克难,扎实推进,全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去产能任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系煤炭去产能稳供应工作的副秘书长、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炭厅(局)、省级煤矿安监局,有关中央企业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银监会、能源局、煤矿安监局、铁路总公司、煤炭工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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