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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
作者: | 来源:国家煤化工网 | 时间:2016-09-03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环保税法草案提出,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

根据环保税法草案,环保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向会议作环保税法草案的说明时说,本次立法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据了解,环保税法草案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为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环保税法草案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环保税法草案明确提出为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除此以外,环保税法草案明确了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纳税人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以及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五项免税情形。

对于环保税的征管,环保税法草案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议环保税法草案后认为,制定环保税法、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有利于促进形成治污减排的内在约束机制,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针对有媒体关注开征环境保护税法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的问题,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日前表示,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核心目的不是为了增税,而是为了更好地建立“企业多排污多缴税、少排污少缴税”的机制。他同时表示,环保税法立法过程中将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包括企业的意见,尽快从环保收费体制转换到从税的角度解决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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