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682 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新条例对环境评价、工程监理等环境做了新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新旧《条例》有什么重大变化?
请看下面解读:
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行重大修改,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
对比新老《条例》,新《条例》主要在一下几个方面做出重大修改。
1)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要求。
2)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3)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4)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5)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6)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放开工程前端环评环节,加强工程后端监管环节,加大处罚、实现追责。在此次修改的其中,值得关注的是第一条——删除“环评单位资质”:老《条例》
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修改后变成“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和第四条——新增“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环评违规出现以下情况,实现新的处罚制度——对未批先建的,可以处总投资额1%-5%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在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可以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罚责任人员。前端放开环评,进行充分竞争;后端环保部门加强技术评估监管。一前一后,加大处罚、实行追责,目的提高环评质量。
对于该条例对建设姓名的影响,我们认为,短期环评产业竞争加剧,但具备优秀人力资源储备的环评机构最终将胜出。
此次国务院出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大的背景是“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我们判断此次新条例在前端环节取消环评资质壁垒,短期内产业竞争加剧。但此次改革是系统性改革,强调环评单位、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同时也强调环保部门事后的动态监管,匹配新的处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