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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广西,全国累计18个省开征VOCs排污费
作者: | 来源:内蒙古化工 | 时间:2017-05-25

日前,继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湖南、四川、天津、辽宁、浙江、河北、山东、山西、海南、湖北、福建、江西和云南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内蒙古化工微信公众号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式发文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成为全国第18个出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政策的省级地区(含直辖市)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先对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已于今年228日,公开了广西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费政策,从201741日起实施。

这一政策是在国家关于VOCs收费政策《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的基础上,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文件全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了VOCs收费涉及的重点行业、收费原则、收费标准、有机物的具体范围等相关问题。

这使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为继北京,上海,安徽,江苏,河北,湖南,四川,辽宁,天津,山东,浙江,海南,山西,湖北,江西,福建,云南后,全国第18个出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政策的省级地区。

《通知》规定:广西地区的VOCs201741日起开始正式排污费,排污收费标准为根据污染物当量值确定原则,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确定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广西将采取对VOCs排放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先对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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