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6月17日,我局对天津渤化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两化”搬迁改造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6月17日-2016年6月2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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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2-63116860
通讯地址:天津市南港工业区南港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南港环保局
2016年6月17日
附件:关于天津渤化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两化”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津南港环评书(2016)4号
天津渤化化工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所报《天津渤化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两化”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审核后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在南港工业区所选地址(西港池以南、南港六街以东,占地面积305万平方米)建设“两化”搬迁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火炬系统及公辅工程。
主体工程:新建2×18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MTO)装置,30万吨/年聚乙烯(PE)装置,2×30万吨/年聚丙烯(PP)装置,6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80万吨/年聚氯乙烯(PVC)装置,6万吨/年环氧乙烷(EO)、4万吨/年表面活性剂(EO、AEO)和减水剂(PEG)装置,20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45万吨/年苯乙烯(PO/SM)装置,10万吨/年聚醚(PPG)、3万吨/年聚合物多元醇(POP)装置,10万吨/年双氧水装置。
储运工程:新建罐区及配套设施,主要储存醇类、酸碱类、烃类及其它化工品共计20种。新建储罐共计168个,类型包括固定顶罐、内浮顶罐、球罐及低温储罐,罐容500立方米至50000立方米不等,合计总库容115.8万立方米,年运转量约765.5万吨。
火炬系统:新建4套主火炬,1套开停车火炬。主火炬负责MTO装置、PP装置、PE装置、PO/SM联产装置和罐区事故工况弛放气处理;开停车火炬负责各装置开、停工弛放气处理。
公辅工程:新建行政办公设施、质检中心和环保监测站、维修设施、空分空压站、纯水站。
该项目原厂址的渤天化工厂区已于2016年3月全部停产,大沽化工厂区计划于2019年上半年停产。该项目属生产能力搬迁改造项目,不涉及上述两厂区内设备、设施的拆除及搬迁。
该项目建成后,约年产丙烯37382吨/年、环氧丙烷107750吨/年、苯乙烯446600吨/年、50%烧碱563548吨/年、液氯49994吨/年、次氯酸钠60000吨/年、氢气8909吨/年、聚氯乙烯799159吨/年、35%双氧水100000吨/年、环氧乙烷25986吨/年、表面活性剂20000吨/年、减水剂20000吨/年、聚乙烯300786吨/年、聚丙烯600300吨/年、聚醚81700吨/年和聚合物多元醇30000吨/年。该项目总投资2941440.93万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约138357万元,约占总投资的4.7%,预计2019年底建成投入生产。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规划和清洁生产等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2016年5月26日至6月8日,我局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情况在我局政务网上进行了公示。根据报告书结论及评估报告,在该项目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治理措施,以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条件下,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其中应重点落实以下内容: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包括:
(1)MTO装置甲醇反应再生气经2套两级旋风分离器净化处理后(处理效率不低于75%),由2根9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甲醇中间罐排气经水洗处理后(处理效率不低于94%),由1根2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OCP进料加热炉烟气由1根7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CO处理系统尾气由1根2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乙炔加氢反应再生有机废气由1根2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碱液处理系统有机废气由1根2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2)烧碱PVC装置氯化氢尾气吸收塔排气经水力喷射器水吸收+碱液吸收装置净化处理后(处理效率不低于99%),由1根3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含氯气废气经氯气吸收塔二级碱液液下吸收+喷淋吸收净化处理后(处理效率不低于99%),由1根2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VCM氧化处理单元接收MTO装置C5中间罐废气,聚乙烯装置粉料输送包废气、共聚单体处理器、异丁烷处理器、乙烯处理器、LSR处理器废气、LSR轻组分冷凝器废气、脱重塔尾气,聚丙烯装置精制尾气、丙烯回收尾气,烧碱PVC装置单体回收尾气、VCM中间罐区呼吸排气、低温氯化、轻组分塔、HTC塔塔顶不凝气,环氧乙烷装置反应系统循环排气、二氧化碳吸收液再生塔冷凝器蒸汽、放空洗涤塔塔顶尾气,聚醚、聚合物多元醇装置废气吸收塔尾气,送入VCM氧化处理单元用于燃料气助燃,燃烧后烟气经余热回收+急冷+二级降膜吸收氯化氢+碱洗塔洗涤净化处理后(处理效率不低于99.9%),由2根7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裂解单元EDC裂解炉燃烧产生的烟气由2根5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干燥单元排气经3套旋风分离+水喷淋装置净化处理后(处理效率不低于99%),由3根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包装单元含尘废气经2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处理效率不低于99%),由2根3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3)聚乙烯装置添加剂加料系统含尘废气、挤压机系统含尘废气、颗粒干燥器排气、料粒仓粉尘、淘析器粉尘、包装系统排气经15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处理效率不低于99.9%),由15根15米至40米高度不等的排气筒达标排放。
(4)聚丙烯装置颗粒干燥器排气、掺混料仓尾气、添加剂除尘尾气、挤压机系统含尘废气、包装系统排气经8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处理效率不低于99.9%),由8根3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5)环氧丙烷联产苯乙烯(PO/SM)装置产生的轻组分塔废气、多乙苯塔废气、节能器塔尾气、甲基苯甲醇塔尾气、轻质分馏塔尾气、废水预处理湿式氧化废气、装置中间罐区呼吸排气全部汇总送入催化氧化处理系统处理后(处理效率不低于99%),由1根3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6)双氧水装置氢化尾气经冷凝分离措施处理后(处理效率不低于40%),由1根2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氧化尾气经冷凝分离+碳纤维吸附分离净化处理后(处理效率不低于96.8%),由4根4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7)全厂污水处理站异味气体和污泥干燥尾气经加盖密封或者局部引风收集,收集后异味气体分别经过1套“预处理+一级生物滴滤池+二级生物滴滤床”净化处理后(净化效率不低于80%),由1根20米高排气筒和1根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8)储运工程中甲醇、乙二醇和醋酸储罐呼吸排气经水洗塔水洗处理后(处理效率不低于98.7%),由1根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苯、苯乙烯储罐呼吸排气采用蓄热式热氧化(RTO)炉处理后(处理效率不低于99.47%),由1根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环氧丙烷、二氯乙烷储罐呼吸排气经低温冷凝+膜分离+两级吸附净化处理后(处理效率不低于99.9%),由2根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9)严格控制各环节的无组织废气排放,利用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恶臭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管控措施,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二)该项目新建2套MTO装置废碱液处理单元,烧碱PVC装置离心母液水处理单元,PO/SM装置污水预处理单元,双氧水装置废水预处理单元和全厂污水处理站。其中烧碱PVC离心母液预处理系统出水返回工艺系统内回用,其他预处理系统出水全部进入全厂污水处理站。全厂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污水与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全厂回用水站排浓水一并达标排放至天津南港工业区污水处理厂。
在天津南港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具备处理该项目所排污水的能力之前,该项目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三)该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催化剂、废吸附剂、滤渣、储运工程废液等)应遵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妥善收集、储存,并按照《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或进行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系统干化污泥等尚未明确危险性的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的规定进行鉴别,并根据实验结果确定其性质及最终处理措施,如属于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采取外销综合利用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及风险事故应急响应预案,防止污染地下水。
(五)应针对非正常工况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停车及检修维修等非正常工况废气送火炬系统充分燃烧,避免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非正常工况排放的废水,通过储存调节,限流送入全厂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确保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六)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3〕35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为避免事故状态下产生的次生和伴生环境影响及污染,该项目必须按报告书要求落实环境风险控制及事故应急措施。制定严格具体的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演练,防止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雨水排口设置常闭的雨水闸门,优化事故污水收集输送途径,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严防事故污水进入雨水收集系统。设置以围堰、防火堤,雨水监控及收集池,以及应急事故水池为主体的三级防控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出厂。
(八)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要求,落实排污口规范化有关规定。
(九)该项目须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环境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实现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建立覆盖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
四、根据报告书核算,该项目建成后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最高限值为:二氧化硫27.07吨/年,氮氧化物226.9吨/年,化学需氧量2924吨/年,氨氮204.68吨/年。
五、该项目运营期烯烃装置单元、聚乙烯装置和全厂污水处理站需要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为600米、300米、600米;VCM装置需要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0米;电解工序、氯气处理、液氯包装装置需要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0米;聚丙烯、高纯盐酸工序和废酸装车工序、环氧乙烷装置、PO/SM装置、聚醚及聚合多元醇装置需要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为50米、50米、100米、400米、50米;各防护距离内现状无居住区(包括蓝、白领公寓)、商业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规划建设上述环境敏感目标。
六、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形成环境监理报告。
七、该项目原厂址生产设施停产之前,该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八、该项目原厂址装置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的要求,在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九、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你单位应在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十、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该项目投入试生产前3个月内到我局办理排污申报手续,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十二、该项目生产运营所需配套建设的码头工程、220KV变电站、放射源、铁路专用线、项目界区外物料输送管道系统应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其环评文件获得审查批准前,你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相关工程内容。
十三、该项目主要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3.《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
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
5.《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7.《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三级;
9.《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1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特此批复。
(来源:亚化煤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