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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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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焦项目新门槛——年产100万吨
作者: | 来源:国家煤化工网 | 时间:2014-03-14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自201441日起实施。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包括炼焦、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

准入条件要求炼焦项目建设应根据当地资源、能源状况,以及环境容量、市场需求情况,落实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主体装备及生产能力方面:

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容积≥38.5立方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立方米;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氨)和煤气利用设施。

热回收焦炉捣固煤饼体积≥35立方米,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铸造焦≥60万吨/)。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设施。

半焦炉单炉生产能力≥1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氨)和煤气利用设施。

焦炉煤气制甲醇:单套生产能力≥10万吨/年。

煤焦油加工:单套处理无水煤焦油能力≥15万吨/年。

苯精制:采用加氢工艺,单套处理粗()苯能力≥10万吨/年。

钢铁企业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此外,准入条件还从环保、安全、综合利用设施;产品质量;()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进步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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