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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正式批复宁夏400万吨煤制油项目环评变更
作者: | 来源:国家煤化工网 | 时间:2016-11-23

1118日消息,国家环保部日前正式印发环审[2016]144号环评审批文件——《关于神华宁煤400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示范项目环评变更暨煤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对《关于审查400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示范项目环评变更暨煤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神宁〔2016290号)做出批复。

以下文批复文件全文。

 

关于神华宁煤400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示范项目环评变更

暨煤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环审[2016]144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400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示范项目环评变更暨煤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神宁〔20162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变更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维护企业环境信用,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20114月,我部曾以环审〔201188号文批复了《宁夏沙索间接液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此次项目变更,建设地点仍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程规模、工艺流程、主体工程、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平面布置等均发生变动。项目主要变动为合成油品规模由385万吨/年增至405万吨/年,新增甲醇100万吨/年。仍采用粉煤加压气化技术,但气化炉炉型、数量及规模均发生改变。合成气净化及油品合成工艺均改变,油品加工规模增大,动力站煤粉炉及余热发电机组数量和规模均增大,空分装置增多。主厂区平面布置进行了调整,厂外蒸发塘、废水暂存池、危废填埋场等位置均发生变更。

在严格落实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鉴于该项目所处区域环境容量有限,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及环境监控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同时,应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区域污染物削减和规划控制要求,建立及时有效的应急响应与联动机制。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焚烧、过滤、回收利用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各类含尘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后排放。气化炉灰渣系统捞渣机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排放。

低温甲醇洗尾气采用“水洗+吸附+氧化”工艺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排放。

硫回收装置采用“二级克劳斯+氨法脱硫”工艺处理,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特别排放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排放。

动力站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采用“SCR法脱硝+静电及超声波除尘+氨法脱硫”工艺处理并协同脱汞,按照《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

危险废物焚烧炉烟气采用“脱酸+吸附+除尘+SCR法脱硝”工艺处理,废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后排放。

废水处理等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和恶臭气体密闭收集,采用“生物法+吸附”工艺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

进一步优化无组织废气的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设备、管线等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罐区物料输送采用密闭管道,柴油等产品贮存采用内浮顶罐。中间罐区、装卸站设置油气回收装置,废气采用“冷凝+吸附”工艺处理,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优化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确保正常工况生产废水分质处理后最大限度回用。根据《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同意你公司提出使用节水消雾型冷却塔技术作为该项目的环保示范任务。

煤储运系统冲洗水处理后重复利用。气化、低温甲醇洗及甲醇合成废水送生产废水预处理系统。油品加工、尾气处理、罐区及配套辅助设施含油废水送含油废水预处理系统。油品合成废水进入合成废水预处理系统。前述各类废水预处理后一并送综合污水处理系统并经深度处理后最大限度回用。含盐废水采用膜浓缩和MVR蒸发工艺处理后大部分回用,所产生的高浓盐水送蒸发塘。蒸发塘采用逐级蒸发工艺。

你公司应做好运营期蒸发塘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稳定运行,防止发生次生环境问题。蒸发塘不得作为非正常工况废水的暂存池。你公司应按照计划开展浓盐水蒸发结晶工艺的研究工作,并分步实现结晶分盐。

(三)切实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

厂内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建设,危险废物临时堆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蒸发塘、干盐场和废水暂存池地下水污染控制参照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投入使用前应进行防渗效果检测,如防渗性能指标不满足要求,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装置布置、地下水流向和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监测,监测井应具备应急抽水功能。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项目特征污染物,在重点污染防治区布设检漏系统。通过加强监控,严防地下水环境污染,如出现污染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降低对周边地下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

废催化剂、保护剂等危险废物由厂家回收。罐底油泥、废活性碳等送危废焚烧炉处理,焚烧炉灰渣与生化污泥、废瓷球等送危废填埋场安全填埋。蒸发塘结晶盐送干盐场柔性填埋。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强化运输时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发生环境突发事件。锅炉灰渣、气化灰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最大限度综合利用,利用不畅时送基地渣场填埋。

鉴于废结晶盐数量较大且成分复杂,你公司应进一步优化包装和填埋方案,确保柔性填埋方式安全可靠。

(五)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物料及危险化学品的储运、使用和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按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在线分析系统。事故状态下,各装置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设置装置区围堰、储罐区防火堤、初期雨水池,以及应急事故水池为主体的三级防控系统,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废水暂存设施与事故三级防控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在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优化事故废水收集输送途径,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废水污染雨水系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联动,细化应急疏散内容,定期开展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演练。

(六)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避免长时间非正常工况造成周边环境质量超标。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采取必要的配煤措施保障原料煤质稳定性,从源头减少非正常工况频次和污染物的产生量。

开停车及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时,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优化对硫回收系统的设计并加强运行管理,避免装置故障导致大量酸性废气送火炬燃烧。加强氨法脱硫装置的管理和监测,有效控制氨逃逸。

非正常工况下,废水分质进入暂存池。进一步优化暂存池方案设计,暂存池设置液位报警系统,池内废水待系统正常后返回废水处理站处理,不得长期高水位运行。试车时产生的清洗废水须安全处置。建立完善的水系统管理调度制度,逐步实现水系统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必要时限产、停车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

(七)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八)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恢复和绿化。防止施工噪声扰民,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九)严格项目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建立覆盖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按照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如出现超标情况,应进一步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厂区雨水及废气排口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排气筒等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十)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的工作

(一)配合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合理布局煤化工等建设项目,控制发展规模,严格项目准入并进一步优化基地配套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基地项目建设不对黄河及其支流造成污染。

(二)通过区域削减腾出环境容量是本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应积极配合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按计划落实宁东管办〔201566号文提出的区域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削减方案,确保按时完成提标改造等减排措施,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三)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居住用地应与工业用地保持足够的缓冲距离,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四)配合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立包括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氨、苯系物等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基地环境监测体系,做好跟踪监测。

四、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投产前向社会公开环境监理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六、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其他要求仍按照我部环审〔201188号文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61031

 

    (来源:环保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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