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油进出口管理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上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实行原油统购统销和计划供应的管理体制。第二阶段,上世纪80~90年代,石油流通体制开始由完全的计划统配向计划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管理体制过渡。第三个阶段,2001年后,石油进口政策逐步调整为以国营贸易为主,同时允许一定数量非国营贸易,是市场完善阶段。这3个阶段反映出我国原油进出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市场化。这其中,民营企业在进口原油的使用资质、进口资质上的演进,生动地反映出我国原油国际贸易市场化改革脉络。
长期以来,中化集团独家负责我国石油进出口业务。直至上世纪末,随着我国外贸体制和石油产业体制改革的深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这一局面逐渐改变。
改变的契机还是供求关系。
2000年,国家对加工能力小于100万吨的小炼厂进行清理整顿,保留了63家规模相对较大的地方炼厂,相应配置了国产原油。此后十几年,一些企业扩大了炼油能力,一些地方在上马沥青、重油利用项目的同时新建了部分炼油类项目。这些新增能力没有原油资源保障,地方政府和企业要求进一步放宽进口原油限制、解决原油供应问题的呼声愈加强烈。
经过普查和政策调研之后,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这项政策的初衷是为妥善解决地方炼厂的原油供应问题,运用市场机制促进优胜劣汰、结构优化与产业升级。这项政策提出的第一条指导原则是淘汰落后产能。2015年,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获准使用进口原油750万吨/年。这是第一家获得批复使用进口原油的民营企业。
在2016~2017年,国家发改委等管理部门又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对获得进口原油使用资质的民营企业进行规范。2016年10月20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等6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有关原油加工企业使用进口原油专项督查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6]2212号),对已通过核查评估、获准使用进口原油的民营企业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到了2018年,提出使用进口原油申报的民营企业已有43家。通过核查评估,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使用进口原油的民营企业共40家,包括山东33家、辽宁2家以及河北、湖北、江苏、陕西、宁夏各1家。这40家民营企业共保留常减压装置54套16580万吨/年炼油能力。通过淘汰落后炼油装置132套9800万吨/年加工能力,以及承诺建设25000万立方米储气设施,换取用油数量11664万吨/年。
在获得进口原油使用资质的同时,2015年,民营企业也开始获得原油进口资质。
2015年7月23日,为拓宽原油进口渠道,形成参与主体多元、公平透明、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经营体制,商务部印发《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5]407号),对民营企业申请原油进口资质进行审核。
截至目前,国内共有38家民营企业同时拥有使用进口原油和进口原油双资质。
此外,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有关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取消了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到地市级人民政府。2020年7月,商务部废止了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3年之久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此举再次为民营企业进入原油国际贸易市场去除了政策壁垒。
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交易的原油进口量逐年提高,2020年为1.84亿吨,已占到我国原油进口总量的34%。也就是说,民营企业已成为原油国际贸易的重要参与者。
可以预计,根据原油国际贸易市场和国内石化产业的发展情况,有序放开原油国际贸易管制,逐步放宽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的政策限制,将是我国原油国际贸易市场化不可动摇的改革方向。
(作者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石油天然气专委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