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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广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
作者: | 来源:中国石油和化工产业观察 | 时间:2020-02-24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跑上路,如果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手段,无疑给道路安全带来巨大的挑战。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020年1月1日,由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部门联合发布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
    作为一部针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联合部门规章,《办法》统筹了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着力强化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旨在避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更加安全高效,对提高我国化学品运输环节的安全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记者:据了解,以前国内已有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相关的法规,为什么还要推出这个《办法》?

    庞广廉: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系列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等相关标准,但重特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首先是这些已出台的法规本身就不完善、不健全。

比如,已有法规主要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合法经营,却对非法托运、违规运输、私换标签、车辆违规挂靠、罐车带病运行等非法和不规范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要求。再比如,化工企业和科研单位经常会有少量或小包装化学品的运输需求,针对这一部分货物的运输在法规上却一直是空白。

    记得在2013年的一次会议上,一家跨国公司代表向我吐槽说,每次给客户寄送样品都让他们十分头痛。按照当时的规定,只要是化学品,无论数量多少,几十克或是几公斤,统统要使用载重量5吨的专用车辆运输,给企业和用户带来很大的负担和不便,造成了物流资源的巨大浪费。后来我们发现,这样的事情不是个例,几乎所有化工企业都面临这一问题。于是,我们就萌生了推动完善相关法规的想法。

    我们联系了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公司、德国巴斯夫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宝洁公司等多家跨国企业与交通部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沟通。交通部也认为有必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政策引导、规范与科学管理。

    这样,2015年,由交通部牵头,会同原安监总局、公安部等5部委开始起草制定《办法》,联合会也是参编单位之一,整个过程历时4年。

 

解决问题 化解企业困扰

    记者:以前困扰化工企业的一些问题有没有得到解决呢?

    庞广廉:有。在强调化工企业应该担负责任的同时,《办法》也给化工企业送了不少政策红包。

    一、《办法》首次对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运输制定了专门管理制度,对符合要求的小件危险货物实施豁免管理。这化解了多年来困扰行业的小批量化学品运输困境,为化工企业节省了运输成本,便民利企。

    二、统一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限行措施,明确了公安机关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时,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并确定绕行路线;确需限制危化品车辆通行的高速公路,限制通行时段统一规定在0~6时之间。这为企业节省了运输时间,提高了物流效率。

    三、《办法》参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公约》,建立了与国际规则一致的危险货物分类、品名、编号、包装、标记标志等。这为危险货物多式联运及国际运输奠定了基础。

新增内容 企业不容忽视

    记者:与此前的法规相比,《办法》在哪些方面有新内容?

    庞广廉:《办法》对我国原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的多项管理制度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改革。其中引用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中的部分并成为强制性规定,法律效力仅次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办法》共10章79条,涉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各个相关方面,包括托运、承运、装卸、运输车辆及罐体、车辆运行管理、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特别规定、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十分详尽。

尤其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部分,特别明确了托运人对于包装的要求、托运人对于托运清单的要求、托运人对于货品分类的要求,这几个方面都比之前更加明确和详细。

    《办法》还增加了实施托运清单及运单制度、有限数量及例外数量豁免制度、充装查验管理制度、常压罐体制造检验制度等。

与此前的法规相比,《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弥补了原有法规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缝隙,让所有参与方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一是打破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条块分割局面。《办法》由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部门联合发布,打破了部门、地方利益格局,化解了九龙治水带来的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弊端;

    二是《办法》强化了全链条管理,明确了运输各参与方责任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

    三是弥补了管理制度漏洞,建立了完善的托运清单、运单、充装查验及罐体检验制度;

    四是注重便民利民和降本减负,健全完善了车辆通行、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豁免制度;

    五是强化了互联互通,主动接轨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特别要注意的是,《办法》的实施主体是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这“三种人”都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比如在强化装货环节安全管理方面,《办法》要求装货人要做到“五必查”,即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

    毫无疑问,作为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的化工企业今后在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方面必须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对不按《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责任或违反相关规定的“三种人”,《办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十分详尽地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比如,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于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落地实施 企业莫存侥幸

    记者:下一步的落实工作将会怎么展开?

    庞广廉:据我了解,在《办法》的基础上,交通部还将制定发布《例外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指南》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指南》,并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业务规则。工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和应急管理部也将陆续开展相关文件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办法》配套管理制度、保障各项制度落地实施。

    对化工企业而言,《办法》中一些政策调整与过去相比有较大差异,有些要求是之前没有的。因此,一方面,各级政府目前亟需加强《办法》的宣贯和培训工作;另一方面,化工企业要尽快适应这一变化,有关人员要加强学习、培训,深刻认识理解《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充分把握其中的核心内容,熟练掌握相关操作要求,做到合法合规。

 

内引外联 联合会助力《颁发》出台

    记者:联合会在这个过程中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庞广廉:联合会在《办法》的起草制定过程中开展了大量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由外资委来主抓这项工作,就是想要让这个《办法》与国际接轨,用国际标准提升国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水平。所以,我们把自己的主要工作定位在充分发挥内引外联的作用,做好沟通和协调。

    比如我们在梳理总结国内现行法规的同时,组织了陶氏化学、巴斯夫、阿克苏诺贝尔、荷兰诺力昂公司、美国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和宝洁等多家跨国公司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为国际对标提供详实的报告。我们还专门安排人员翻译了大量国际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国际法规标准的汉化工作,对《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欧洲协定》(ADR)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TDG)进行了编译,编纂成数百页的出版物。

    在整个起草制定过程中,我们还牵头组织了多场国内外专家的讨论和对话会,征询意见,沟通协调。在这个基础上,我们主导了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两部运输指南的起草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国际上成熟先进的经验对制定国内法规有十分重要的借鉴参考意义。一方面把被实践验证过的国际标准作为参考,可以少走弯路;另一方面与国际对标的中国标准也可以帮助国内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时走得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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