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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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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制油消费税亟需调整
作者: | 来源:中国能源报 | 时间:2017-04-20
  从近日召开的2017世界煤炭转化大会上获悉,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煤制油产业在工艺、反应催化剂及工业化装置等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均取得重大突破,耗水量大、污水处理难、碳排放多等煤制油的先天短板,通过技术改进也已逐步得到解决。但由于国际原油价格出现断崖式下跌而导致国内成品油价格大幅下调以及由此引发的消费税的大幅提高,致使国内煤制油示范项目全部亏损,已严重影响国家能源战略工程的实施。
  2014下半年以来,为冲抵油价下跌,财政部于2014年11月、12月和2015年1月连续三次发文上调成品油(包括煤基制油)消费税。“三连跳”后,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元/升提高到1.52元/升,涨幅高达52%。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8元/升提高到 1.2元/升,涨幅为50%。调整后,柴油消费税1411.2元/吨;石脑油消费税2105.2元/吨;汽油消费税2109.76元/吨。经测算,消费税提高后,煤制油示范项目柴油综合税负为36.82%,石脑油综合税负为58.98%。煤制油示范项目成本由此大幅提高,导致示范企业全部陷入经营困境。以2015年为例,煤制油企业每生产一吨柴油,亏损1592.85元;每生产一吨石脑油,亏损1835.99元。
  在原油价格大幅下跌的情况下,通过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率以抑制石油过度消费,促进环境治理、节能减排和能源替代,是税收手段的正确运用。但是,煤制油具有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的积极作用,所得到的油品对成品油清洁升级也有促进作用,作为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重要责任的示范产业,受到高税收的“伤害”实则不应该。
  我国现行的成品油定价标准是以原油价格和炼油企业利润决定的,在任何时间都可以保证石油炼制企业利润,对于炼油行业,无论国际原油价格如何波动,其成品油售价都随着原油价格的波动同向调整,并能保证适当的利润。但这一标准并不符合煤制油的实际。
  煤制油,原料是煤,产品是油,产出率大致为3.6比1。表面上看,煤制油市场状况既受煤价影响,也受油价牵制。但深入分析会发现,煤制油项目的固定资产成本、财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约占八成,剩下两成中,煤炭原料的成本仅占13%—14%。因此,在煤价低迷、煤矿自有的前提下,油价就成了左右煤制油企业能否盈利的最重砝码。当国际原油价格上涨时,煤制油企业利润空间增大;而当国际原油价格下降时,煤制油企业利润空间降低。
  在消费税的调整过程中,因为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联动,石油炼制企业可以通过原油成本的大幅下降冲抵消费税上调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不同于石油炼制企业,原油价格下跌,煤制油企业不仅不能受益,还因成品油价格的下调和消费税率的上调,导致产品成本上升,进一步压缩油品的利润空间。
  在我国发展煤制油产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它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性举措,是实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化解煤炭产能过剩、促进煤炭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健康发展。然而,尽管目前我国煤制油技术已实现重大突破、示范效果较为显著,但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作为新兴的产业,需要政策扶持,使其顺利进行示范试点,不断解决问题、创新发展。而不应被过重的税负扼杀创新、阻碍进步,这样就失去了煤制油产业示范的意义。
  从目前几个示范项目的运营实践来看,即使是在低油价下,如果没有过高的税负,煤制油仍可实现较好的盈利,这说明煤制油的发展是可行的,现在亟需的是相对宽松的财税政策。
  煤制油项目投资大,回收期长,产品盈利能力受市场影响大。近期颁布的《煤炭深加工产业示范“十三五”规划》提出,优先支持长期推动煤制油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企业建设示范项目,优先支持依托已有大型示范工程的示范项目建设。
  为巩固煤制油产业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防止煤制油消费税产生负面影响、稳定煤制油产业发展态势,应尽快调整煤制油消费税政策:有关部门应充分考虑煤制油产业的特殊性,改变煤制油企业税收参照石油企业税收的做法,实行差别化较低税收政策。对符合要求的煤制油示范项目参照执行神华宁煤集团400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示范项目的消费税政策,投产运营后其成品油免征5年消费税。为促进煤制油产业的发展,应根据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考虑煤制油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设置符合煤制油企业纳税能力的财税政策,税种和税率等应随煤制油行业发展阶段进行调整。在煤制油企业初期,采取低税收政策鼓励发展;煤制油企业步入正轨后,适时调高税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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